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許乾義 債務人 陳孟君
黎秀 雲陳 錕炎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陳孟君、黎 秀雲 、 陳錕炎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萬零
柒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孟君、 黎秀雲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孟君於民國(下同)93年就讀私立君毅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黎秀雲、陳錕炎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整,又於98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黎秀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01,40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0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257,44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孟君、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0773│錕炎、黎秀│3月01日起││一五│││元│雲││││├──┼───┼─────┼──────┼──────┼───────┤│002│新臺幣│陳孟君、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6667│秀雲│1月01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孟君、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773│錕炎、黎秀│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孟君、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6667│秀雲│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