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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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鄒巧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昌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新臺幣玖萬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