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99號
原告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風衛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32,500元,應
繳裁判費折合3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01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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