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
和解筆錄
原告甲○○臺北縣
乙○○臺北縣法定代理人丙○臺北縣被告丁○○臺北縣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就本院95年交易字第39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下午5時30分,在本院刑事刑16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朱嘉川書記官林怡秀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
甲○○(未到)共同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付款方法為:
(一)於原告向被告交付本院95年度監字第125號監護權裁定之確定證明20日內,被告向原告給付貳佰萬元。
(二)餘款伍拾萬元被告應於第一次付款後2個月內,向原告付清。
(三)如一期未履行,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16庭
書記官林怡秀法官朱嘉川上列正本筆錄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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