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乙○○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7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