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李金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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