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秀芬
曾一明邱毅榮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邱毅榮,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邱毅榮,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
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邱毅榮,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明顯係屬誤載,應予更正為「被告,邱毅榮,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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