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王宜華王佳慧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 林杰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兩造間離婚協議書之約定按月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元,惟被告自民國97年6月起至108年6月止,未按期給付之金額已達1,629,100元,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1,629,100元,另應自108年7月份起按月給付20,000元至兩造所生子女 林志翰 滿20歲止,茲因原告所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已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0元【計算式:
20,000元×12月×10年=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6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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