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王楊月珍 被告 王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5150分之18,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11樓,權利範圍:10分之6)、同段39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3050分之66,下合稱系爭建物)移轉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91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1,462㎡×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18/45150)+系爭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56,700元×6/10=870,9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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