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原告 陳秋霞
被告 江昱霖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
法官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顏子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原告 陳秋霞
被告 江昱霖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
法官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