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568號第1206號第1277號第2001號第2161號第24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政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70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5278、16990、17058、171
29、19012、19429、19486、23696、22729、25429、31561、346
48、371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邱政維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邱政維於民國112年12月上旬某日,透過站臉書「找工作,點連結」貼文與某不詳之人聯繫後,該不詳之人便向邱政維表示依指示持金融卡提款即可獲得報酬。而邱政維可預見持來源不明之金融卡提領帳戶內款項後,再將金融卡及領得之款項置於指定地點或交付指定之人,極可能係在取得詐欺款項,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同時可能因此參與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其為賺取報酬,仍基於縱使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加入該不詳之人及Telegram帳號暱稱「白沙屯媽祖」、「水獺」、「Zeng」、「甘梅薯條」、「獼猴桃」、「 孫悟空 」等人(下稱「白沙屯媽祖」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而擔任提款車手。邱政維(暱稱為「ZnZn」)即與「白沙屯媽祖」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各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後,以附表一之方式,詐騙各該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或跨行存款至各該附表一所示帳戶,邱政維再以附表二編號14之手機,透過Telegram群組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聯繫,以面交或「你丟我撿」之方式,前往指定地點取得附表一所示各金融卡,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群組內告知各金融卡之密碼後,邱政維再於附表一所示各該時、地,持各該金融卡提款後,將金融卡及領得之款項均裝入袋子內,置於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定地點或交付指定之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嗣經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113年1月18日上午8時23分許,前往邱政維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邱政維到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 鄭梅香 、 曾羽蔚 、 張羽双 、 吳麗雯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徐睿壕 、 江心慈 、 許昭聯 、 陳瀅竹 、 王御慈 、 高偲瑜 、 楊玉明 、 朱麗容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吳盈萱 、 邱曄屏 、 謝凱祥 、 張俊凱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吳宜臻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莊育荃 、 鄭滿 、 蔡宜真 、 彭政嘉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許宇涵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林美鳳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邱政維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其次,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故後述證人之警詢筆錄自不採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而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欺轉帳或跨行存款之經過情形,亦經其等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如附件所示書證及附表二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各次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全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條文均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因被告本案各次洗錢之財物均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最重主刑(即有期徒刑5年),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最重主刑(即有期徒刑7年)為低,對被告較為有利,依上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二)又附表一編號1乃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金訴568卷第19頁)。故被告僅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2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就附表一編號2至26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所犯上開2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七)關於是否減輕其刑之說明:
1.就附表一編號2至24部分,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且無犯罪所得(詳後述),故此部分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就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24部分同時犯有想像競合輕罪之一般洗錢犯行部分,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一般洗錢犯行,無論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本應逕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此部分之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均僅於量刑時審酌此部分減輕事由。
2.至於附表一編號1、25、26部分,因被告於偵查中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尚否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故此部分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以及想像競合輕罪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均附此說明。
(八)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率爾加入詐欺集團而參與犯罪組織,並擔任提款車手,造成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受有各該損害,甚屬不該;復斟酌被告行為時年僅19歲,前無犯罪之紀錄,且本案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其雖與告訴人鄭梅香成立調解,卻未依約履行(見本院金訴568卷第67、131頁);兼衡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24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輕罪之減輕事由,暨被告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568卷第19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本案提款之日數、提款時間集中於112年12月至000年0月間、提領之總金額、被害人之人數,暨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被告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沒收部分: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1.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4所示之晶片讀卡機、手機,分別係供被告查詢金融卡餘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用,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金訴568卷第28頁),均屬供被告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用,應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13所示之金融卡,均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交給被告欲作為日後提領詐欺款項使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金訴568卷第28頁)。且附表一所示各該詐欺款項均未匯入該等扣案金融卡所對應之帳戶。由此可見,該等扣案金融卡並非供本案犯罪使用,縱係預備供日後犯罪所用,審以被告於本案提款後尚需將金融卡連同詐欺款項一併繳回,足認被告就該等扣案金融卡並無實質管領權限或所有權,尚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供稱其就本案尚未獲得報酬,即為警查獲(見本院金訴568卷第56、147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尚不生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2.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現金7400元,依被告所陳,係其家人提供之車錢(見本院金訴568卷第147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該筆現金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
(三)洗錢行為標的: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查,依被告所陳,其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款項均已上繳給本案詐欺集團。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實際取得或管領詐欺贓款,且該等款項復未經查獲。是以,若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其於附表一所提領之各該款項,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部分: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700號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而提起公訴,於113年3月1日繫屬本院(見本院金訴568卷第5頁之刑事分案室章戳日期),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68號受理在案(下稱前案)。是以,檢察官嗣又就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認其涉犯同一罪名,以113年度偵字第15278號等案追加起訴,於113年4月22日繫屬本院(見本院金訴1206卷第5頁之刑事分案室章戳日期),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06號受理在案(下稱後案),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於後案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罪名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馬鴻驊、陳君瑜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六、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金額(均不含手續費)提領地點備註1鄭梅香假冒女兒要求借款①112年12月15日10時34分/8萬元②112年12月15日11時54分/8萬元 徐偉 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15日10時53分至10時5分/4筆2萬元(共8萬元)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婷婷門市)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8號案件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2年12月15日12時21分至24分/4筆2萬元(共8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OK超商北區運動中心門市)2徐睿壕假冒育達科技大學總務處職員佯稱欲委託承包工程及招標採購案須交付訂金112年12月13日15時12分許/20萬元 何信 錡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13日15時36分至47分/10筆2萬元(共20萬元)臺中市東區復興路四段186(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06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下稱本院1206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曾羽蔚假冒友人要求借款112年12月28日13時19分/5000元 吳世英 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28日13時29分/5000元臺中市○區○○路000○0號(OK-台中柳川)本院1206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張語双 假冒友人要求借款112年12月28日13時54分/3萬元①112年12月28日14時05分/2萬元②112年12月28日14時06分/1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二信-五權分社)本院1206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吳盈萱佯稱網拍賣家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①112年12月30日11時54分/4萬9986元②112年12月30日11時55分/4萬9986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2年12月30日11時56分至59分/4筆2萬元(共8萬元)⑤112年12月30日12時00分/1萬9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台中圓滿)本院1206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邱曄屏佯稱網拍賣家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①112年12月30日11時59分/4萬9988元②112年12月30日12時1分/4萬9986元 張鴻瑋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2年12月30日12時6分/6萬元②112年12月30日12時7分/4萬元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向上郵局)本院1206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謝凱祥佯稱網拍賣家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112年12月30日12時53分/2萬9985元 洪麗雀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30日13時1分許/2萬元、1萬元(共3萬元)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渣打商銀文心分行)本院1206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張竣凱 佯稱網拍賣家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112年12月30日13時10分/1萬9123元112年12月30日13時12分/1萬9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本院1206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江心慈佯稱投資高股利股票出金須繳交稅金①112年12月29日09時27分/10萬元②112年12月29日09時30分/2萬3663元①112年12月29日09時45分/6萬元②112年12月29日09時46分/6萬元③112年12月29日09時47分/4000元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7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下稱本院127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0許昭聯佯稱投資「無人機商品」保證獲利112年12月29日10時20分/4萬元左列4萬元匯入洪麗雀申設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匯1萬5000元至同編號7帳戶112年12月29日10時47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0分,應逕予更正)/1萬50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時代店)本院127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1吳宜臻佯稱網拍賣家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112年12月30日13時52分/2萬9981元同編號7帳戶①112年12月30日13時57分/2萬元②112年12月30日13時58分/1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臺中市政門市)本院127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陳柏宏 假冒「無人機平台」客服人員佯稱須儲值匯款112年12月22日11時53分/4萬5000元 陳淑惠 申設之帳號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2年12月22日12時24分/2萬元②112年12月22日12時25分/2萬元③112年12月22日12時26分/5000元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四維店)本院127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3莊育荃假冒兒子要求借款113年1月2日12時22分/12萬元 邱宜穎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2日12時38、39分/2筆6萬元(共12萬元)臺中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明道郵局)本院127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4鄭滿假冒兒子要求借款113年1月2日15時36分/1萬9000元113年1月2日15時59分/2萬元(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113年1月2日16時00分提領3000元部分,該次所對應之款項並非鄭滿所匯,應更正刪除)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烏日新九德店門市)本院127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5蔡宜真佯稱網拍賣家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①113年1月2日17時33分/4萬9986元②113年1月2日17時36分/4萬9987元 劉兆昇 申設之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3年1月2日17時37分至40分/4筆2萬元(共8萬元)⑤113年1月2日17時41分/1萬9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烏日長春門市)本院127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16彭政嘉佯稱網拍賣家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113年1月2日18時4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8時51分,應逕予更正)/3萬2017元①113年1月2日18時08分/2萬元②113年1月2日18時08分/1萬2000元臺中市○○區○○○000號(統一超商-興祥門市)本院127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17陳瀅竹佯稱拍賣網站賣家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①113年1月12日16時19分/4萬9987元②113年1月12日16時21分/1萬4985元 藍子茵 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附表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00,應逕予更正)①113年1月12日16時23分/2萬元②113年1月12日16時23分/2萬元③113年1月12日16時24分/2萬元④113年1月12日16時25分/4000元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樂業門市)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01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下稱本院2001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8王御慈假冒銀行理財專員佯稱帳戶存款不足會被凍結,須匯款協助認證113年1月12日16時51分/4萬9980元①113年1月12日16時56分/2萬元②113年1月12日16時57分/2萬元本院2001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9高偲瑜佯稱拍賣網站賣家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①113年1月12日16時54分/4萬9987元②113年1月12日16時55分/7025元③113年1月12日16時59分/1萬5015元藍子茵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3年1月12日16時57分/2萬元②113年1月12日16時58分/2萬元③113年1月12日16時59分/2萬元④113年1月12日16時59分/7000元⑤13年1月12日17時1分/1萬5000元臺中市○區○○里○○路000號(OK便利商店-台中樂業店)本院2001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0楊玉明佯稱網拍賣家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凍結113年1月12日17時5分/2萬8066元①113年1月12日17時22分/2萬元②113年1月12日17時22分/8000元本院2001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1 李淑慧 假冒警員及檢察官要求匯款112年12月12日15時31分/15萬元吳志彬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2年12月13日12時35分/6萬元(李淑慧所匯款項之14萬元業於112年12月12日遭不詳之人提領,故被告本次提款僅其中1萬元屬李淑慧之匯款,其餘5萬元則為朱麗容之匯款)②112年12月13日12時36分/2萬9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路郵局)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61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下稱本院2161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2朱麗容假冒姪子要求借款①112年12月13日12時9分/4萬元②112年12月13日12時13分/4萬元本院2161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3 陳昱蓁 佯稱網拍須匯款認證112年12月23日15時24分/2萬8089元陳淑惠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2年12月23日15時33分/2萬元②112年12月23日15時34分/2萬元(包含其他不詳之人所匯之款項。另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112年12月23日15時36分提領1萬8000元部分,其對應之款項並非陳昱蓁所匯,應更正刪除)臺中市○○區○○路00號(OK超商宜欣門市)本院2161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4許宇涵佯稱中獎要求轉帳①112年12月23日14時25分/4萬5011元②112年12月23日15時42分/3萬7985元③112年12月23日15時43分/9123元①112年12月23日14時34分/2萬元②112年12月23日14時34分/2萬元③112年12月23日14時35分/8000元臺中市○○區○○路000○○○○○○○○○○○000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④112年12月23日15時51分/2萬元⑤112年12月23日15時52分/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OK超商臺中坪林門市)112年12月23日16時4分/4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太平育仁門市)25吳麗雯假冒臉書賣家要求匯款而未出貨112年12月28日12時3分/1萬6000元吳世英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28日12時20分許/1萬6000元臺中市○區○○○0段000號5樓(中友百貨A棟5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44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下稱本院244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6林美鳳假冒女兒要求借款113年1月15日12時18分/15萬元 歐陽萱 申設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5日13時3分/15萬元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豐東門市)本院244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1金融卡1張(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金融卡1張(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3金融卡1張(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4金融卡1張(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5手機ATM晶片讀卡機1臺6金融卡1張(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7金融卡1張(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8金融卡1張(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9金融卡1張(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0金融卡1張(樂天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1金融卡1張(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2金融卡1張(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3金融卡1張(中信銀行,帳號無法辨識)14iPhone13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15現金新臺幣7400元【附表三】編號犯行主文1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3、4、7、8、10、11、12、14、16、18、20、21、23、25部分邱政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5、6、9、13、15、17、19、22、24、26部分邱政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2部分邱政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件】
壹、113年度金訴字第568號部分
一、113年度偵字第6700號卷㈠113年1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5-16頁)㈡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名徐偉)之交易
明細、帳戶個資檢視(第19、23頁)㈢告訴人鄭梅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5-47頁)
2、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第49-51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3頁)
4、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55-57頁)
5、苗栗大湖地區農會存摺交易明細(第43頁)㈣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75號搜索票(第59頁)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第61-69頁)執行時間:113年1月18日8時23分起至8時48分止受執行人:邱政維執行處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㈥搜索過程之蒐證照片(含邱政維犯案時穿著衣物照片)、扣案
物照片(第79-92頁)㈦112年12月15日ATM提領影像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
片
1、統一超商婷婷門市(第93頁)
2、OK超商北區運動中心門市(第94-96頁)
3、附近路口(第96-100頁)㈧扣案被告手機內之Telegram聯絡人、及被告帳號暱稱「ZnZn」
與群組「勃勃」內暱稱「白沙屯媽祖」、「Zeng」、「無雨」之通訊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第105-117頁)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贓證物款
收據
1、113年度保管字第523號(第149-150、157-163頁)
2、113年度保管字第524號(第165-166頁)
二、113年度他字第814號卷㈠113年1月16日偵查報告書(第9-10頁)㈡112年12月15日OK超商北區運動中心門市ATM提領影像及附近路
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第23-29頁)
三、113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卷㈠本院113年3月27日調解結果報告書、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
68號調解筆錄(第63、91-92頁)(聲請人鄭梅香、相對人 邱正雄 )㈡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583號扣押物品清單(第71-72頁)
貳、113年度金訴字第1206號部分
一、113年度偵字第15278號卷㈠113年1月18日偵查報告(第17-18頁)㈡告訴人徐睿壕【1206追加起訴附表一編號1】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3-45頁)
2、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7-49頁)
3、匯款申請書(第35頁)
4、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37-41頁)㈢112年12月13日ATM提領影像及截圖(第53-55頁)(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1206追加起訴附表一編號1】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何信錡 )
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第61-63頁)【1206追加附表一編號1】
二、113年度偵字第16990號卷㈠113年1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7頁)㈡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交易ATM明細(第23、21
頁)【1206追加起訴附表一編號2、3】㈢112年12月28日ATM提領影像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1206追加起訴附表一編號2、3】
1、臺中市○區○○路00000號(0K超商-臺中柳川)(第29頁)
2、臺中市○區○○路000號(中二信-五權分社)(第31頁)㈣告訴人曾羽蔚【1206追加起訴附表一編號2】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5-56頁)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民意派出所陳報單(第41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3頁)
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5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1頁)
6、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59-60頁)
7、轉帳交易明細(第60頁)㈤告訴人張語双【1206追加起訴附表一編號3】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9-7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1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7頁)
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5頁)
5、轉帳交易明細(第73頁)
6、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75-77頁)
三、113年度偵字第17058號卷㈠113年1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5頁)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21頁)
【1206追加起訴附表二編號1】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鴻瑋)帳戶交
易明細(第23頁)【1206追加附表二編號2】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麗雀)帳戶交
易明細(第25頁)【1206追加起訴附表二編號3、4】㈤告訴人吳盈萱【1206追加起訴附表二編號1】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6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71頁)
3、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73-77、81-83頁)
4、轉帳交易明細(第77、79頁)㈥告訴人邱曄屏【1206追加起訴附表二編號2】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85-8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89頁)
3、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91-95頁)
4、轉帳交易明細(第97頁)㈦告訴人謝凱祥【1206追加起訴附表二編號3】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9-101頁)
2、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03頁)
3、轉帳交易明細(第105頁)㈧告訴人張竣凱【1206追加起訴附表二編號4】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1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3頁)
3、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115-119頁)
4、轉帳交易明細(第121、123頁)㈨112年12月30日ATM提領影像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1206追加起訴附表二編號1至4】
1、惠文路499號(全家-台中圓滿)(第127;154、160-162頁)
2、向上路二段199號(向上郵局)(第129;155頁)
3、文心路一段380號(渣打商銀文心分行)(第133-134;157-158頁)
4、文心路1段521號(家樂福文心店)(第135;158頁)㈩案發地現場圖(第137;159頁)
參、113年度金訴字第1277號部分
一、113年度偵字第17129號卷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宜穎)帳戶交
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第17-19、75頁)【1277追加附表編號5、6】㈡113年1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1-22頁)㈢113年1月2日ATM提領影像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
277追加起訴附表編號5至8】(第43-65頁)
1、臺中市○○區○○○000號(中華郵政-明道郵局)(第45-47、43頁)
2、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烏日新九德店)(第57頁)
3、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烏日長春)(第59-63頁)
4、臺中市○○區○○○000號(7-11興祥門市)(第65頁)㈣告訴人莊育荃【1277追加起訴附表編號5】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68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9頁)
3、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74頁)
4、郵政匯款申請書(第72頁)㈤告訴人鄭滿【1277追加起訴附表編號6】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7-7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9頁)
3、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第81頁)㈥告訴人蔡宜真【1277追加起訴附表編號7】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83-84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85-86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87頁)
4、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89-95;187-200頁)㈦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劉兆昇)個資檢視(第97
頁)㈧告訴人彭政嘉【1277追加起訴附表編號8】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01-102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03頁)
4、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105-109頁)
5、轉帳交易明細(第110頁)㈨113年3月31日員警職務報告暨所檢附蔡宜真轉帳交易明細(第
165-168頁)㈩113年4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暨所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帳
戶(戶名劉兆昇)之交易明細(第183-200頁)
二、113年度偵字第19012號卷㈠113年1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1頁)㈡中華郵政屏東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
麗雀)交易明細、ATM提領明細(第45-48頁)㈢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麗雀)個資檢視
(第49頁)㈣112年12月29日提領影像及截圖(第51-61頁)
1、台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第51-57頁)
2、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台中新時代)(第58-61-頁)㈤告訴人江心慈【1277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之報案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5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3頁)㈥告訴人許昭聯【1277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68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9頁)
三、113年度偵字第19429號卷㈠113年1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1-22頁)㈡被害人陳柏宏【1277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9-41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5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7頁)㈢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陳淑惠)個資檢視、交易
明細(第53-55頁)㈣112年12月22日ATM提領影像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照片(第57-65頁)(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四維店)
四、113年度偵字第19486號卷㈠113年1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7-18頁)㈡告訴人吳宜臻【1277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之報案資料
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0頁)
2、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31-36頁)㈢112年12月30日ATM提領影像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照片(第37-43頁)(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四維店)
肆、113年度金訴字第2001號部分
一、113年度偵字第23696號卷㈠113年3月10日員警偵查報告書(第23-35頁)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藍子茵)個資檢
視、交易明細(第93-95頁)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藍子茵)個資檢
視、交易明細(第97-99頁)㈣113年1月12日ATM提領影像及截圖(第101-107頁)
1、統一超商-樂業門市0○○市○區○○里○○路000號)(第101-103頁)
2、OK便利商店-台中樂業店(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第105-107頁)㈤告訴人陳瀅竹【2001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11-113頁)
2、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15-117頁)
3、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19-129頁)
4、轉帳交易明細(第129-131頁)㈥告訴人王御慈【2001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3-135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爽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7頁)㈦告訴人高偲瑜【2001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9-141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43-145頁)
3、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147-153頁)㈧告訴人楊玉明【2001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55-157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59頁)
3、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67-179頁)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163)
伍、113年度金訴字第2161號部分
一、113年度偵字第22729號卷㈠113年3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9-31頁)㈡112年12月13日ATM提領影像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第71-89頁;第205-216頁)(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志彬)之交易
往來明細(第91-93頁)㈣被害人李淑慧【2161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5-9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05頁)
3、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121-122頁)
4、郵政入戶匯款申請單(第115頁)㈤告訴人朱麗容【2161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3-12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27-128頁)
3、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131-139頁)
二、113年度偵字第25429號卷㈠113年2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3-24頁)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ATM提領明細(
第35;75頁)㈢112年12月23日ATM提領影像及截圖(第37-47頁)
1、太平區賢德醫院(台中市○○區○○路000號)(第37-39頁)
2、OK超商-宜欣門市○○○市○○區○○路00號)(第39-41頁)
3、OK超商-坪林門市○○○市○○區○○路0段0○0號)(第43頁)
4、全家超商-育仁門市○○○市○○區○○路0段000號)(第45-46頁)㈣告訴人許宇涵【2161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之報案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9-50頁)
2、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第56-62頁)
3、轉帳交易紀錄(第55頁)㈤被害人陳昱蓁【2161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之報案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3頁)
三、113年度偵字第31561號卷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淑惠)
交易明細(第29-30頁)㈡被害人陳昱蓁【2161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1-42頁)㈢被害人許宇涵【2161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1-52頁)
陸、113年度金訴字第2444號部分
一、113年度偵字第34648號卷㈠113年4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9頁)㈡吳世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往來明細(第33頁)㈢告訴人吳麗雯【2444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39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派出所陳報單(第35頁)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6頁)
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7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4頁)
6、與詐欺集團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5-47頁)
7、轉帳交易明細(第45頁)㈣112年12月28日監視器影像擷圖(第49頁)
二、113年度偵字第37193號卷㈠113年3月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5頁)㈡113年1月15日監視器影像擷圖(第29頁)㈢告訴人林美鳳【2444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1-5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陳報單(第45頁)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7頁)
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9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5頁)
6、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第55-63頁)
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63頁)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5535號起訴書(
第81-85頁)(歐陽萱提供台新銀行、彰化銀行、中華郵政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洗錢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