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72號原告 邱雅璇 被告陳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乃為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認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440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二、本件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4,000元(1,000+3,000=4,000),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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