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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