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80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及生理食鹽水注射液壹瓶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0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7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後,於91年1月1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3年3月17日晚間,在其南投縣名間鄉埔中村埔中巷9之3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加生理食鹽水置於針筒混合後,再予施打手臂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3年3月18日為警在彰化縣○○鎮○○路○段○○○號前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17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支及生理食鹽水注射液1瓶。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於準備程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坦承不諱,且其於事實欄所載時、地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乙節,有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各1紙附卷可稽;再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訛,亦有該局出具之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按;此外復有注射針筒2支及生理食鹽水注射液1瓶扣案足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被告前於90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7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累犯之規定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查被告前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後,於91年1月18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即有施用毒品之紀錄,經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竟再度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17公克),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2支及生理食鹽水注射液1瓶,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應依法宣告沒收之。末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雖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惟被告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即遭通緝,且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自不得依照上開條例減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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