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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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洪進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事多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560元(3,560元+2萬7,000元+3萬元+50萬元+10萬元=66萬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