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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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林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內關於「臺中地檢」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地檢」。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