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76號原告 陳姵綺 被告 劉依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黃麗竹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