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峯熠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峯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峯熠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105年11月23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本院於109年1月3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於108年5月2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8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⑴違反職役職責、竊盜、妨害公務、搶奪、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⑵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緩刑2年,嗣經同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19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⑶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⑷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⑸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易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中,並於110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