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南投縣水里鄉公所代表人 陳癸佑 訴訟代理人 楊麗春 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李育甄
吳栢嘉
參加人南投縣成城國民小學代表人 吳憲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南投縣成城國民小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參加人南投縣成城國民小學因建築需要,委託訴外人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請認定南投縣○里鄉○○段○○○○號部分土地為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日辦理現場勘查後,依據66年航照圖等相關資料,以109年12月1日府建都字第1090277937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認定新城段395地號部分土地屬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所稱之現有巷道。原告為新城段395地號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有致參加人權益受損之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張升星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莊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