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逸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逸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逸忠(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9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3)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已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完畢,接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6月);(4)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180號)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