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00號聲請人新竹縣新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 相對人 何利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辦土地重劃事宜,依法通知土地共有人,以郵件通知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何利家業已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手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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