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亭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亭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亭穎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賭博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欄;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欄,應更正為民國「101年10月1日」),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