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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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276號債權人 林坤民 債務人 廖仁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然債權人請求依票據法律關係以票據法第97條之年息百分之六計息之部分,然依本件聲請狀所附資料,其中以債務人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之本票,另支票部分,其發票人均為第三人順立科技有限公司,債務人非發票人,自不負發票人責任,債權人亦無從主張債務人應依票據法規定負責,僅得依民法借款之法律關係,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利息請求逾百分之五部分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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