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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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長憲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慧玉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及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