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請人苗栗縣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34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聲請人墊付(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343號卷││││第4頁背面)。│├──────┼────────┼───────────────────┤│合計│2,540元│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共││││墊付2,540元)。│├──────┴────────┴───────────────────┤│說明:││第一審訴訟費用共2,540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4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