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4號抗告人 黃瑞琪 相對人 許永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