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2、3、4、5、6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3、4、5、6所載。附表編號2、3、6所列之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附表編號4、5所列之減刑,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併執行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4、5、6之犯罪,各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毒品│有期徒│89年1月│本院│90年2月15│毒品危害防│不符合│不減刑││1│危害│刑7年│25日├────────┤日│制條例第4│││││防制│。││89年度上訴字第├─────┤條第2項│││││條例│││3354號│90年5月24││││││(販││││日││││││賣第││││││││││二級││││││││││毒品││││││││││)││││││││├──┼──┼───┼────┼────────┼─────┼─────┼─────┼────┤││毒品│有期徒│89年9月│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8月31│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2│危害│刑1年│初起至90├────────┤日│制條例第10│第3款│6月│││防制│。│年5月24│90年度訴字第447├─────┤條第1項│││││條例││日入所戒│號│90年10月9││││││(施││治前止。││日││││││用第││││││││││一級││││││││││毒品││││││││││)││││││││├──┼──┼───┼────┼────────┼─────┼─────┼─────┼────┤││毒品│有期徒│89年10月│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8月31│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3│危害│刑7月│初起至90├────────┤日│制條例第10│第3款│3月又15│││防制│。│年5月24│90年度訴字第447├─────┤條第2項││日│││條例││日入所戒│號│90年10月9││││││(施││治前止。││日││││││用第││││││││││二級││││││││││毒品││││││││││)││││││││├──┼──┼───┼────┼────────┼─────┼─────┼─────┼────┤││毒品│有期徒│88年12月│台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6月29│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4│危害│刑10月│間某日起├────────┤日│制條例第10│第3款│5月│││防制││至89年1│89年度訴字第171├─────┤條第1項│││││條例││月29日止│號│89年8月3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有期徒│88年3月│台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6月29│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5│危害│刑6月│間某日起├────────┤日│制條例第10│第3款│3月│││防制│。│至89年1│89年度訴字第171├─────┤條第2項│││││條例││月29日止│號│89年8月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有期徒│90年4月4│本院│90年11月30│刑法第216│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6│文書│刑6月│日├────────┤日│條、第210│第3款│3月││││││90年度上易字第├─────┤條││││││││3309號│9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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