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廖通城 (兼 程金魁 之遺產管理人)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①系爭31地號之土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②系爭31─1地號之土地,核定為264,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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