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淑崴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淑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淑崴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亦可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游淑崴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游淑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25日至同年月31│107年12月3日││││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9849號│字第7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367號│110年度中簡字第7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8日│110年4月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367號│110年度中簡字第7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4日│110年7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79號(已執畢)│96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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