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秋貴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2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於101年6月13日宣判後,於同年6月19日,已由送達代收人胞兄合法收受,並於同年6月21日依法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嗣於同年7月11日確定,有本院送達回證2紙在卷足憑,而被告遲至101年7月23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亦有其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戳記附卷可參。是在101年7月11日為星期三,又非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此外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復無回復原狀情狀之情形下,被告所為上訴,顯然逾期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逕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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