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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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64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麗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原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芬分別於如附表一所載日期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6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6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茲聲請裁定減刑;又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56所示之罪雖均已減刑,仍應依同條例之規定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麗芬(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6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確定,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
2、4至56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本件聲請乃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始得為之,然本件檢察官未及審酌上開規定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經原審訊問後亦表明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不願定應執行刑等情(原審102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刑事卷第42頁),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相違,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請鈞院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40號裁定(按即如附表二所示之8罪),准予易服勞役與易科罰金;另受刑人有7個月刑期不得易科罰金等情,亦請准予在台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等語。
四、按本件檢察官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6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56所示之刑聲請定執行刑,惟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56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然就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刑(即所犯偽造文書罪已減為有期徒刑7月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
依現行修正之刑法第50條規定但書規定,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時,須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可;然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6所示之確定判決罪刑部分,因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者同時聲請定執行刑,惟因依上述刑法第50條但書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時乃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始得為之,然本件檢察官未及審酌上開規定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因與刑法第50條規定但書規定不符,自難准許。
五、抗告意旨稱其就本件得易科罰金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56所示之罪)請求准予以服勞役並易科罰金等情,惟此部分仍須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法院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56所示之罪,准予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一節,經核與規定不符,礙難准許。
六、原審以本件檢察官未及審酌刑法第50條規定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經原審訊問後亦表明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不願定應執行刑等情,而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附表一:
┌───────┬──────────┬──────────┬──────────┬──────────┐│編號│1│2│3│4│├───────┼──────────┼──────────┼──────────┼──────────┤│罪名│竊盜│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7月│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8月6日│95年8月3日│自94年10月下旬至95年│95年12月17日│││││6月11日止││├───────┼──────────┼──────────┼──────────┼──────────┤│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17422號│15889號│8554、23187號│27403號、97年度偵字││││││第20639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板橋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27號│97年度簡字第10681號│98年度上訴字第5015號│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15日│98年1月15日│99年1月26日│98年4月15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27號│97年度簡字第10681號│99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98年度上訴字第3100號││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5日│98年4月23日│99年4月29日│98年7月31日│├──┴────┼──────────┼──────────┼──────────┼──────────┤│備註│編號1之罪前經臺灣板│編號2之罪與臺灣板橋│(空白)│(空白)│││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減字第1743號裁定減為│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有期徒刑2月。│刑6月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18日│95年9月29日│95年10月3日│95年10月3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4│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27403號、97年度偵字││││││第20639號│││├──┬────┼──────────┼──────────┼──────────┼──────────┤│最│法院│同編號4│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4│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4│100年1月20日│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4│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4│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4│100年3月28日│同左│同左│├──┴────┼──────────┼──────────┴──────────┴──────────┤│備註│(空白)│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9│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30日│95年10月31日│95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13│14│15│1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3日│95年11月3日│95年11月9日│95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17│18│19│2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13日│95年11月13日│95年11月14日│95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21│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6日│95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25│26│27│2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28日│95年11月30日│95年12月6日│95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29│30│31│3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18日│95年12月18日│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33│34│35│3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1月1日│96年1月20日│96年1月22日│96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37│38│39│4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1月22日│96年1月22日│96年1月22日│96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41│42│43│4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96年1月31日│96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45│46│47│4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2月5日│96年2月7日│96年2月13日│96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49│50│51│5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2月20日│96年2月22日│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53│54│55│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13日│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24日│95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6│同左│同左│同左│├──┴────┼──────────┴──────────┴──────────┴──────────┤│備註│編號6至56所犯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偽造文書7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附表二:(即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40號裁定之附表)┌──────┬───────────┬───────────┬───────────┬───────────┐│編號│1│2│3│4│├──────┼───────────┼───────────┼───────────┼───────────┤│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3日│97年9月4日│97年9月5日│97年9月8日││年月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7348號│27403號、97年度偵字第│27403號、97年度偵字第│27403號、97年度偵字第│││(原聲請書附表誤植:97│20639號│20639號│20639號│││年度偵字第823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上字第22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7日│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0日││││(原聲請書附表誤植:97│││││││年10月1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上字第22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決├────┼───────────┼───────────┼───────────┼───────────┤││判決確定│98年4月7日│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日期││(原聲請書附表誤植:10│(原聲請書附表誤植:10│(原聲請書附表誤植:10│││││0年3月20日)│0年3月20日)│0年3月20日)│├─┴────┼───────────┼───────────┼───────────┼───────────┤│合於96年罪犯│不合│不合│不合│不合││減刑條例│││││├──────┼───────────┼───────────┴───────────┴───────────┤│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85│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222號(原判決就原聲請書附表編號7至64定應執行刑6年│││81號(與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2733號「原││││聲請書附表誤植:98年度││││聲字第3772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編號│5│6│7│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9月11日│97年9月12日│97年9月17日│97年9月18日││年月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及案號│27403號、97年度偵字第│27403號、97年度偵字第│27403號、97年度偵字第│27403號、97年度偵字第│││20639號│20639號│20639號│2063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決├────┼───────────┼───────────┼───────────┼───────────┤││判決確定│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日期│(原聲請書誤植:100年3│(原聲請書附表誤植:10│(原聲請書附表誤植:10│(原聲請書附表誤植:10││││月20日)│0年3月20日)│0年3月20日)│0年3月20日)│├─┴────┼───────────┼───────────┼───────────┼───────────┤│合於96年罪犯│不合│不合│不合│不合││減刑條例│││││├──────┼───────────┴───────────┴───────────┴───────────┤│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222號(原判決就原聲請書附表編號7至64定應執行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