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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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瓊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04,643元之計算期間、計算方式,並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