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77號、99年度訴字第1540號及99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7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