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永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永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㈠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
1年6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