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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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24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相對人 蘇志成 律師即 曾憲助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志成律師即曾憲助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曾憲助之遺產管理人為蘇志成律師之證明資料。
二、提出相對人蘇志成律師及曾憲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