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 徐春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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