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訴人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25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27,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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