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丁○○被告恆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公司因其僱用之業務員戊○○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1號),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戊○○部分因與原告2人達成和解,已經原告2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呂綺珍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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