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定誠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98年10月3日│32,000元│YMA0五九0一│││1│司│梅分行│││三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