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019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之信用卡申請書,附卡申請人部分經劃除,是本件並無辦理附卡之資料,請債權人提出甲○○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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