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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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黃正園
廖萬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清諒 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5項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登記所獲之土地或房屋價額定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443,333元(詳見附表),訴之聲明第3項係通行權之爭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廖萬全之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1,850萬元(見廣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為準,訴之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66,943,3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編號│標的│分得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1│桃園市○○區○○段│568.37│62,100元│35,295,777元│││99、100地號土地││││├──┼─────────┼─────┼───────────┼───────┤│2│同上段36建號建物│46.6│建物總面積456.23平方公│50,121元│││││尺,課稅現值490,700元││├──┼─────────┼─────┼───────────┼───────┤│3│同上段97、98地號土│151.08│53,597元│8,097,435元│││地││││├──┴─────────┴─────┴───────────┼───────┤│合計│43,44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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