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有惠 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2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