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莊和沛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告 孫珮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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