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4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2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45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9年4月16日判處拘役40日,而於上訴本院後之99年5月8日車禍死亡,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而逕為判決。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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