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元【計算式:780元/㎡×467㎡×1/2=182,1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