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凱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逸卉
林進富 林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本於票據法律關係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應以票據法律相關規定為據。查狀附本票影本未有利息之約定,有關利息請求自應適用法定利率年息6%計算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參照),逾此部分即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又,票據法並無違約金之規定,票據上如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票據法第12條參照),是聲請人請求違約金部分,自屬無據,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