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87號聲請人 簡靖樺 即簡 李綉雲 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8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4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0NX00000000││30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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