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再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929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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