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交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原告)丁○○
戊○○丙○○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民國96年度交上易字第1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審判決後,被告甲○○對原告丁○○、戊○○、丙○○勝訴部分,提起上訴,原告丁○○、戊○○、丙○○亦對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