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欽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
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玉嬌